流动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党员每半年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直接到中心流动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上半年6月份,下半年12月份)。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按规定办理了保留党籍手续的,暂停交纳党费;按期回国后,经津南人才中心支部批准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再行补交。缴纳党费标准遵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20号)文件规定。
附:中共天津津南人才中心支部关于流动党员党费缴纳的暂行规定(节选)
一、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
根据中组部(组通字[ 1998 ] 20 号文件规定: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企业人员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相加,为缴纳党费的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 1%;
每月工资收入在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每月工资收入在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 1500 元以上(税后)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 3 %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缴纳党费。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下岗待业的党员(无收入),每月缴纳党费 2 角。
二、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党费或隐瞒实际收入少缴党费的流动党员,一经发现,其本人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处理。无故超过缴纳党费期限的、拖欠缴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