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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借阅 发布时间:2006-12-29
档案查、借阅
1、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2、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干部档案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务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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